安党校文〔2022〕7号 |
1安党校函〔2012〕5号 签发人:徐照廷1 |
关于印发《科研诚信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各部门:
为进一步加强我校(院)科研诚信建设,对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。现将修订后的《科研诚信管理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望遵照执行。
附件:1.《科研诚信管理规定》
2.《科研诚信承诺书》
中共安阳市委党校
(安阳行政学院、安阳市社会主义学院)
2022年3月21日
科研诚信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》,进一步加强我校(院)科研诚信建设,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,规范学术行为,维护学术道德,弘扬科学精神,根据结合我校(院)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全过程,包括指南编制与咨询、申报与受理、评审与立项、执行与验收、监督与评价等过程,以及科研创新平台、科研奖励、人才项目等的申报与受理、评审与认定、考核与验收等过程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。
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校(院)所有教职工及其他以我校(院)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。
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“客观公正、科学合理,鼓励创新、宽容失败,强化监管”的原则。
第六条 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、明确管理责任、完善内部监督、加强预防教育等。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、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。
第七条 科研管理处、各教研部在校(院)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,发挥对科研诚信的宣传、教育、监督等作用。
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
第八条 组织人事处、科研管理处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预防,在教师入职、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申报、检查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。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、苗头性问题的人员,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、批评教育。
第九条 科研管理处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,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、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,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,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。
第十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,遵守科研活动规范,践行科研诚信要求。
第十一条 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、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,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、项目成员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,对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、研究数据及图表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把关。
第十二条 强化科研活动的全过程诚信管理,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。强化科研诚信审核,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申请、参加重大课题的必备条件。
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
第十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,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。
第十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:
(一)违反政治纪律,发表不良言论;
(二)剽窃、抄袭、侵占他人学术成果;
(三)篡改他人研究成果;
(四)伪造科研数据、资料、文献、注释,或者捏造事实、编造虚假研究成果;
(五)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、学术论文上署名,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,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,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、贡献,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;
(六)在申报课题、成果、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、申请学位、导师增列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;
(七)买卖论文、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;
(八)将已录用的学术论文一稿多发;
(九)其他根据校(院)或者有关学术组织、相关科研管理机构指定的规则,属于科研失信的行为。
第十五条 校(院)学术委员会建立校(院)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”,记录科研失信行为,并根据需要供查询。
第十六条 校(院)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并认定科研失信行为,确实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,由校(院)学术委员会记入校(院)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。
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签订《科研诚信承诺书》,若出现失信行为由校(院)学术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。
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。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,可向校(院)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由校(院)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,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处、科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。
本人承诺在科研工作中坚持党校姓党,恪守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,保证诚信科研,并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,不发生下列科研不端行为:
(四)伪造科研数据、资料、文献、注释,或者捏造事实、编造虚假研究成果;
(五)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、学术论文上署名,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,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,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、贡献,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;
(六)在申报课题、成果、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、申请学位、导师增列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;
(九)其他根据校(院)或者有关学术组织、相关科研管理机构指定的规则,属于科研失信的行为。